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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8]254号
【颁布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8、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9、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有至少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审查岗位:
  
  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核依据:同审查依据。
  
  (三)审核岗位: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五)审核时限: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决定依据:同审核依据。
  
  (三)决定岗位:
  
  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五)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
  
  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决定时限: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同准予许可决定一并,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第三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项目编号: SF2008-7-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
  
  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许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机关出具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依据: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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