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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6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3)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外;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3)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二)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2、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 3、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的意思相同或发音相同。 4、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5)数字; (6)“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7)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8)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5、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由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自由选择,但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