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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监督办法》、《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四川省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0日 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及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投资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立足预防、注重规范。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工作职责与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负责对资金投向和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和稽察。 财政部门负责对新增投资资金管理、拨付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分配、足额拨付;督促各地和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投资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效果的审计和监督,开展对重点项目及其资金运行情况的重点抽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省级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 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明确有关政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七条 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 (二)投资计划下达是否迅速。 (三)新增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四)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七)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八)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因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省监察厅牵头组织省检查组重点对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统一安排,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量不少于当年省级新增项目量的30%和新下达资金量的30%。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