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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四条 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束后要向省领导小组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的新增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行动迅速、成效明显,且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表扬,并给予财政、投资政策的支持。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收回投资、核减该地区、该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或暂停该地区、该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行动迟缓、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分配恢复重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建立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社会各界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二条 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必须通过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 第三条 按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捐赠资金要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川委办发电[2008]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川办函[2008]192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行管理捐赠资金的单位、机构要按照“体现意愿、遵循规划、加强引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捐赠人意愿并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提出项目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范围: (一)中央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灾县(市、区)和重灾县(市、区)中无对口援建的21个县(市、区)。对兄弟省(市)对口援建的18个极重灾县(市),在统筹平衡援建项目资金安排基础上仍有资金缺口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省规划的12个重灾县(市、区)。对纳入国家规划、无对口援建的21个重灾县(市、区),按中央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 个一般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经常性专项支出结构等办法给予支持。 (三)市(州)重建基金重点用于所属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 (四)省级和市(州)本级单位恢复重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资金在重建基金中单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