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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监察、发展改革、港澳办、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检查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各地、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三条 省检查组经批准,可邀请港澳特区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四条 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港澳援助高层协调机制报告。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综合检查报告并通报港澳特区协调机制有关方面。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随意突破投资规模、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援建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救灾捐赠资金物资 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物资,是指在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资金物资。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生活类物资、建筑类物资、医疗类物资、供电类物资、通信类物资和其他物资。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是: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经同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政府委托,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和驻地单位的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境外救灾捐赠,应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境外红十字会的救灾捐赠。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各级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及慈善会、红十字会负责人为成员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平衡。其安排优先顺序是:灾区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中小学校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及配套设备;农村道路和桥梁等恢复重建。以上项目安排使用金额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