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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管理不善或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反馈和公示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适合公开公示的重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川办函[2008]233)规定,及时通过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详细情况,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受灾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整合力量,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创新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群众和媒体。 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投资质量和效益,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全程监督,分级负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港澳援助高层协调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工作职责与分工。 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省检查组,发展改革、港澳办、审计及其他与项目资金有关部门参加,对援助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项目评估、立项、审批、建设等实施效能监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评估、立项、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投向和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援建项目的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 港澳办负责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分配、足额拨付;督促各地和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年度审计;开展对重点项目资金运行情况的重点抽查;查处财经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 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实施效果、竣工验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 (二)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援助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 (七)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八)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