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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药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除保密规定外,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措施和对策。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督促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需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包括: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建议等。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市、区(县)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机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 2.重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区(县)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机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 3.较大(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区(县)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机构指导下,做好应急工作。 4.一般(Ⅳ级)响应: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二)预案启动。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高层次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三)响应程序 1.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障应急通讯联络系统的畅通,在30分钟内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同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于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出现群体滥用性事件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对于医疗器械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初步调查分析情况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3)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后,在30分钟内组织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等单位进行先期处理,1小时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每24小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5)区(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要认真执行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