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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5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6)区(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经过初步判定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在2小时内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同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于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出现群体滥用性事件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对于医疗器械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在24小时内填写并上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会同市卫生局组织核实药械突发事件的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药品名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药物滥用性的严重程度,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和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掌握群体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明确该品种生产批号,依法对该批号所有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协助医疗机构对需要救治的患者实施救治。麻、精药品的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市公安局进行查实。对确定为较大级别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确定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得到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后,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领导小组适时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事发现场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头屯河区、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的,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专家咨询、现场检测与评估、新闻报道等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个小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4)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自治区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事件危害程度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上级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上级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要以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
  
  1.立即开展调查,将事件情况报告上级应急领导小组;
  
  2.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收集、保护有关资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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