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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管网等情况;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工程机械与车辆。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汽车起重机、自卸车、气体槽罐车等,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5)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6)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1、市水务局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及周遍地下水分布等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2、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露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 (2)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 (3)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遍环境进一步的污染; (4)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 (5)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3、市气象局 (1) 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2)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4、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 (2)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 (2)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6、市消防支队 (1)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 (2)组织突击队,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3)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设备。如:消防车辆、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破坏器材等,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7、军分区、武警支队 (1)组织突击队,参与伤员搜救工作; (2)配合公安部门,负责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项工作; (3)保持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8、市电业局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配置移动式发电设备,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 (3)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4)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19、市石油公司 (1)负责成品油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配合消防支队组织应急救援所需消防车辆、灭火器材、防化设备、液体槽罐车、移动式加油等设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0、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在应急救援期间市政府指挥系统联系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无阻;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分别牵头负责各自领域的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配合其他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2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 (3)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 (4)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程序 (一)应急预警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监局,旗县市区政府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2、市政府应急办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根据市政府和分管市长的批示,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