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15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监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调查情况。
  
  (2)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乌兰察布市政府。
  
  四、应急救援保障
  
  保障措施重点是专用资金和应急救援力量的保障。各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除必备的一些物资装备外,应有专项资金储备,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灵活调用。资金来源除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外,主要依靠各级地方财政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基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一)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1、应急救援指挥车辆:应配备越野式抢险专用指挥车,车内应安装必需的通讯指挥设备;
  
  2、应急医疗救援车辆:应配备抢险救护车、运送医疗器材药剂的大中型面包车或储贮车;
  
  3、高层建筑消防车辆及工程机械:应配备高压消防车、垂钓式提升设备的大吨位清障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气体槽灌车、自卸车、起重车、平板车等;
  
  4、毒害物质化验车辆:应配备安装复合气体检测仪、光离子化可燃气检测仪的专用车;
  
  5、危险有害物质检测设备仪器:特殊消防毒设备、测量和显示风速、风向等设备;
  
  6、疏散人员临时安置的大中小型帐篷、活动板房、取暖、消暑等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需品供应;
  
  7、物资储备:汽油、柴油、木材、钢材,药剂、敷料和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等;各负责单位必须明确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专管人员和调拨情况等,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要保障以下应急救援经费: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高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救援队伍保障
  
  1、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部队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力量;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3、发动组织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作为补充救援力量;
  
  4、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兰察布市各级政府应急办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技术保障
  
  乌兰察布市应急办公室会同安监局建立和储备化工、医疗、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建筑、环保、电力、铁路交通等各行业专家库,并依托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数据库。
  
  五、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人由总指挥任命或指定;
  
  (二)根据情况,灾情可向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或者举行记者招待会;
  
  (三)发布时机、内容由总指挥审定。
  
  六、应急救援紧急报警
  
  公安 110、交警122、火警 119、医疗 120。
  
  七、应急救援的演练
  
  (一)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同市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每年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一次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及废弃物处置、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