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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15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对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经市指挥部确认并报自治区政府,经自治区批准后由自治区、市政府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大(Ⅰ)四级事故响应,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地可越级上报事故信息。
  
  (二)应急响应
  
  1、单位自救
  
  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投入运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本着“救人为先,极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原则,应积极协调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9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10)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3、现场抢险救援分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监局配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抢险救援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建委、环保局、电业局、水务局、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等部门配合,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专业救护等抢险队伍,进行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3)技术指导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配合,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有关医疗机构配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其他部门配合做好人员抢救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市建委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及时将指定的运输车辆牌号、产权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物资来源等具体情况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备案。
  
  (7)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工会、红十字会、劳动保障、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8)信息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公安局、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协助自治区开展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原因调查。
  
  (三)应急结束 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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