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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双方应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并禁止向对方境内射击和越界追捕飞禽走兽。 第二十条 一方对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范围内的地区和设施进行航空摄影和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航空器的飞行,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十五天通报另一方(附件五)。 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提出请求(附件六),征得其同意。另一方最迟应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边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时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国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六章 出入国界秩序和维护边境地区法律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一、一方公民可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 二、双方铁路运输服务员工通过边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区间内的铁路用地范围内停留的问题,依据有关国际条约施行。 三、双方公民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只能在双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四、未持有允许进入另一国境内有效证件,由一国境内通过规定的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需返回。 第二十四条 双方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特定区域,包括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中俄边境贸易(经贸)综合体的人员,以及上述区域的工作人员的简化过境手续问题,依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一、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火灾、流冰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向受灾方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方境内。 二、各方为消除紧急情况提供帮助的救援和消防人员的过境程序问题,根据双方相关协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边境口岸的设立、跨界铁路和公路的交通运输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 双方主管部门应就边境口岸的运行问题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出于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或限制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况应提前通报另一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应就保障出入境通行秩序和边境地区法律秩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非法移民、贩毒和精神药品交易、贩运其他违禁物品等各类跨界犯罪活动。为此目的,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协议建立联系制度和合作机制。 第七章 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和联系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一、双方将促进边境地区间的经济往来,及为此目的的人员和货物流动便利化。边境地区经济往来的具体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依据双方有关协议协商解决。 二、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协议的落实。 三、在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中,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有关协议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跨界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一、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将促进边境地区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三、双方促进边防、海关和港务监督、商品检验、卫生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机构及其他监督部门进行公务往来。 四、两国边境地区相互合作的所有问题,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双方或其主管部门间的有关协议解决。 五、双方确定了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单(附件七)。双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和边境贸易,鼓励建立贸易(经贸)综合体和其他边境贸易合作形式,双方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第八章 边界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预防边界事件进行合作,并联合调查、处理以下边界事件: (一)损毁、移动或遗失界标及其他边界设施; (二)隔界射击; (三)隔界或越界对另一方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四)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和冰上运输工具)等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