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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四十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协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边界主管部门及边境地区行政机关代表一起,共同确定管辖地段内维护边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联合活动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边界代表促进双方边防部(分)队、机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应及时交换以下信息: (一)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变化; (二)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 (三)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 (四)企图越界到对方境内的人员情况及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的确切身份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举行会谈或会晤的方式进行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 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作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盖章。会谈纪要应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期限。 双方边界代表也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某些问题。 二、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应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二、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四十四条 一、边界代表的会谈或会晤依据一方的建议举行,并尽可能按建议的时间举行。建议应至少在会谈和会晤开始前七天向对方提出,包括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的议题。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建议的会谈或会晤时间不能接受,应在答复中另提其他时间。 二、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或会晤,另一方的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如其因正当原因(疾病、出差、休假等)不能出席,则由副代表代替,但须就此提前通知对方的边界代表。 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均不得拒绝举行建议的会谈或会晤。 第四十五条 一、会谈和会晤通常于白天在建议方的境内举行。遇有紧急情况,会晤也可以在夜间进行。 二、会谈或会晤由其地点所在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主持。 三、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参加人员可通过交换信件或其他方式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协商,还可讨论议题之外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一、为处理边界事件,经事先协商,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可进行实地联合调查。必要时,也可带领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到现场。 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参与联合调查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双方法律法规确定。 调查结果应做成共同记录或其他文件作为有关纪要的附件。边界代表协商确定这些文件的式样。 二、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后果有不同意见,应在纪要或相关文件中反映。 第四十七条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可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附件九)穿越边界。 二、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附件十)穿越边界。 三、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附件十一)穿越边界。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边界,一方边界代表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边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报另一方。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方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和会晤的费用,由会谈和会晤所在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一、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财物,须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二、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三、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确定。 第十章 执行机制 第五十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设立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所附的委员会章程(附件十七)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