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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预警预防行动 当辖区发生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各种宏微观异常时,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迅速上报省地震局并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同时提出相应的趋势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国务院或省政府发布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预报后,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地区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地震前兆信息、震情信息和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并在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的支持下,做好地震趋势分析和地震速报工作。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Ⅳ级(蓝色):4.7级至5.4级。Ⅲ级(黄色):5.5级至6.4级。Ⅱ级(橙色):6.5级至6.9级。Ⅰ级(红色):7.0级及其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Ⅰ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Ⅲ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7-5.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Ⅳ级。 轻度地震灾害,是指4.7级以下的地震。 4.1.2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区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视情况,由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区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委、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地委、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轻度地震灾害,在地委、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轻度、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地委、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国务院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毕节地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毕节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毕节地震台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40分钟内报告地委、行署、省地震局。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报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和当地人民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地委、行署、省地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