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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署通[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12-08
【实施时间】 2008-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行署、行署应急办。
  
  7.2轻度地震灾害应急反应
  
  毕节地区内发生4.7级以下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或毕节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地委、行署、行署应急办,抄送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和政府有关部门;
  
  (2)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地委、行署、行署应急办,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行署提出建议,并及时赴震区调查震情;
  
  (3)行署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7.3矿山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矿山地震时, 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直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和省地震局,并形成《震情简报》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区安监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矿山地震时,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行署、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地区安监局、地区地震台,并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实时监测,判定矿山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7.4水库诱发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毕节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直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和省地震局,并形成《震情简报》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区水利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地区水利局、毕节地震台,并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水库实时监测,判定水库诱发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7.5平息地震谣言
  
  当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和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地区行署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直至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毕节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协助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会同地直有关部门制定,经贵州省地震局审定,报毕节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ⅹⅹⅹ科技局(地震台)地震灾情速报 (第ⅹ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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