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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地震台;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行署办。 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地区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行署办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办,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通信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行署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2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行署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3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1)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署了解震情和灾情,启动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领导机关;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2)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组织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指导灾区的地震现场工作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救援队、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4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并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