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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

[接上页]

  第三章 领事职务
  
  第九条 一般领事职务
  
  一般领事职务包括:
  
  (一)在国际法、接受国和派遣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权利和利益;
  
  (二)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两国之间发展其他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向派遣国有关人士提供信息;
  
  (四)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有关国籍和民事登记的职务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接受、颁发或递交国籍问题的文件;
  
  (二)登记派遣国国民;应领事官员的请求,接受国主管机关可协助领事官员为此目的获得有关派遣国国民的情况;
  
  (三)登记派遣国国民的出生和死亡;
  
  (四)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和离婚手续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五)按照派遣国和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办理有关收养手续;
  
  (六)办理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的其他民事登记。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免除有关当事人遵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三、领事官员根据接受国法律规定有权从接受国主管机关获得关于派遣国国民民事文书的通知及文件拷贝和摘录。
  
  第十一条 颁发护照和签证
  
  领事官员有权:
  
  (一)向派遣国国民颁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加注、吊销、收缴或扣留上述护照和证件;
  
  (二)向前往或途经派遣国的人员颁发签证,以及加签或吊销上述签证。
  
  第十二条 公证和认证
  
  一、领事官员根据派遣国的法律规章,有权执行公证职务。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所出具文件,在与接受国法律规章不抵触的条件下,在接受国境内与接受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和证明效力。
  
  三、领事官员有权为接受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文件办理认证。
  
  第十三条 派遣国国民被拘留或逮捕时的职务
  
  一、遇有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被拘留、逮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时,接受国主管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领馆。
  
  二、被拘留、逮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派遣国国民发给领馆的任何信件,接受国主管机关均应不迟延地转递给该领馆。
  
  三、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拘留、逮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派遣国国民,与其交谈并为其提供法律协助。接受国主管机关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领事官员对上述国民的探视。
  
  四、如该国民书面明示反对,领事官员可放弃代表被剥夺自由的派遣国国民采取任何措施。
  
  五、接受国主管机关应将本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通知上述派遣国国民。
  
  六、领事官员在执行本条规定的职务时,应遵守接受国的有关法律规章。但接受国有关法律规章的适用不应限制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实施。
  
  第十四条 托管和监护
  
  一、领区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需要指定托管人或监护人时,接受国主管机关应不迟延地通知领馆。
  
  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请求接受国主管机关保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必要时,可向接受国主管机关推荐适合担任托管人或监护人的候选人,并监督他们的托管或监护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派遣国国民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在领区内自由同派遣国国民联系,提出建议,提供各种帮助和协助,包括法律协助,或为提供上述帮助和协助而采取措施,为此,接受国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派遣国国民与领事官员联系并保障其自由进入领馆;
  
  (二)请求接受国主管机关查寻派遣国国民的下落,接受国主管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提供有关情况;
  
  (三)接受和临时保管派遣国国民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必须依照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实施。
  
  三、遇有派遣国国民不在领区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代表该国民或为其安排适当代理人,直至该国民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本人能自行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时为止。
  
  第十六条 死亡通知
  
  一、如接受国主管机关获悉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死亡,应尽快通知领馆,并应领馆请求提供死亡证书和其他证明死亡的文件副本。
  
  二、如果领事官员先行得知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死亡时,也应将此通知接受国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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