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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ⅳ)已根据第4条就有关豁免进行了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的所有特定豁免,但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联苯例外,所有缔约方均可实行与该化学品有关的特定豁免。
  
  第二部分多氯联苯
  
  每一缔约方应:
  
  (a)关于在2025年之前消除在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含有液体存积量的其他容贮器)中所使用的多氯联苯,经缔约方大会审查后,各缔约方应按下列优先事项采取行动:
  
  (ⅰ)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多氯联苯含量大于10%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
  
  (ⅱ)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
  
  (ⅲ)尽力查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0.05升的在用设备;
  
  (b)按照上述(a)项的优先事项,促进旨在减少接触和减少风险的下列措施,以控制这些多氯联苯的使用:
  
  (ⅰ)仅在不触动的且不渗漏的设备中使用,而且仅在可将环境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并可迅速加以补救的地区使用;
  
  (ⅱ)不准在涉及食品或饲料生产或加工领域的设备中使用;
  
  (ⅲ)在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居民区使用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出现可能引发火灾的电路故障,并经常检查此种设备有无渗漏;
  
  (c)尽管有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确保不出口或进口上述(a)项所述含有多氯联苯的设备,除非其目的在于实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
  
  (d)除非为维修和服务操作之目的,不允许回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液体再度用于其他设备;
  
  (e)作出坚决努力,以便尽快、但不迟于2028年,按照第6条第1款对含有多氯联苯的液体和被多氯联苯污染且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设备进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这方面的努力将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查;
  
  (f)作为本附件第一部分附注(ⅱ)的替代,力求查明含有多于0.005%多氯联苯的其他物品(例如电缆漆皮、凝固的嵌缝膏和涂漆物件)并按照第6条第1款加以处理;
  
  (g)每五年提出一份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报告,并依照第15条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此报告;
  
  (h)上述(g)项所述的报告应在适当情况下由缔约方大会在其关于多氯联苯的审查中加以审议。缔约方大会应每五年或酌情按其他时间间隔考虑此种报告的具体内容,审查关于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
  
  附件B:
  
  限制
  
  第一部分
  
  ┌──────────────┬────┬────────────────┐
  │ 化学品           │活动  │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      │
  ├──────────────┼────┼────────────────┤
  │              │    │可接受用途:          │
  │滴滴涕(1.1.1—三氯—2.2—│生产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 │
  │二(对—氯苯基)乙烷)     │    │特定豁免:           │
  │化学文摘社编号:50—29—3  │    │三氯杀螨醇生产中的中间体    │
  │              │    │中间体             │
  │              ├────┼────────────────┤
  │              │    │可接受用途:          │
  │              │使用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 │
  │              │    │特定豁免:           │
  │              │    │三氯杀螨醇生产         │
  │              │    │中间体             │
  └──────────────┴────┴────────────────┘
  
  注:
  
  (ⅰ)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某一化学品的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ⅱ)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其组分出现的该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告知某一特定类别的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
  
  (ⅲ)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某一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该化学品大量接触人体和环境,因此,某一个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之后,可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的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该化学品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关于此种化学品的总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数量信息的合理估计,以及有关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初始原料所有未发生变化的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一项生产和使用的特定豁免。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情况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处。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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