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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下列程序应适用于对附件D、E或F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修正案应按照第21条第1和2款所列程序提出; (b)缔约方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就附件D、E或F的修正案作出决定;和 (c)保存人应迅速将修正附件D、E或F的决定通知各缔约方。该修正案应在该项决定所确定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如果一项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与对本公约的一项修正案相关联,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不得在本公约的该项修正案之前生效。 第23条 表决权 1、除第2款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均应拥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24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2001年5月23日在斯德哥尔摩,并自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25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从签署截止之日后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下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便应决定其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任何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4、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作出如下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附件A、B或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其针对该项修正案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才能对其生效。 第2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为第1和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27条 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第28条 退出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此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第29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第30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公元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谨订于斯德哥尔摩。 附件A: 消除 第一部分 ┌─────────┬────┬───────────────────┐ │ 化学品 │ 活动 │ 特定豁免 │ ├─────────┼────┼───────────────────┤ │艾氏剂* │生产 │无 │ ├─────────┼────┼───────────────────┤ │化学文摘号: │ │ │ │309—00—2 │使用 │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杀虫剂 │ ├─────────┼────┼───────────────────┤ │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 │ ├────┼───────────────────┤ │氯丹* │ │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杀虫剂 │ │57—74—9 │使用 │杀白蚁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