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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上述第6款所述风险简介和上述第7款(a)项或第8款所述风险管理评价,提出建议是否应由缔约方大会审议该化学品以便将其列入附件A、B和/或C。缔约方大会在适当考虑到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根据预防原则,决定是否将该化学品列入附件A、B和/或C,并为此规定相应的管制措施。 第9条 信息交流 1、每一缔约方应促进或进行关于下列事项的信息交流: (a)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和 (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替代品,包括有关其风险和经济与社会成本的信息。 2、各缔约方应直接地或通过秘书处相互交流上述第1款所述信息。 3、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负责交流此类信息的国家联络点。 4、秘书处应成为一个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信息交换所,所交换的信息应包括由缔约方、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5、为本公约的目的,有关人类健康与安全和环境的信息不得视为机密性信息。依照本公约进行其他信息交流的缔约方应按相互约定,对有关信息保密。 第10条 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促进和协助; (a)提高其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的认识; (b)向公众提供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一切现有信息,为此应考虑到第9条第5款的规定; (c)制定和实施特别是针对妇女、儿童和文化程度低的人的教育和公众宣传方案,宣传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替代品方面的知识; (d)公众参与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对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并参与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包括使之有机会在国家一级对本公约的实施提供投入; (e)对工人、科学家、教育人员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f)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编制并交流教育材料和宣传材料,和 (g)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制定并实施教育和培训方案; 2、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确保公众有机会得到上述第1款所述的公共信息,并确保随时对此种信息进行更新。 3、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鼓励工业部门和专门用户促进和协助在国家层面以及适当时在次区域、区域和全球各层面提供上述第1款所述的信息。 4、在提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替代品的信息时,缔约方可使用安全数据单、报告、大众媒体和其他通讯手段,并可在国家和区域层面建立信息中心。 5、每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建立一些机制,例如建立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登记册等,用以收集和分发关于附件A、B或C所列化学品排放或处置年估算量方面的信息。 第11条 研究、开发和监测 1、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相关替代品,以及潜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鼓励和/或进行适当的研究、开发、监测与合作,包括: (a)来源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情况; (b)在人体和环境中的存在、含量和发展趋势; (c)环境迁移、转归和转化情况; (d)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e)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 (f)排放量的减少和/或消除;和 (g)制订其生成来源清单的统一方法学和测算其排放量的分析技术。 2、在按照上述第1款采取行动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 (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发展旨在界定、从事、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监测工作的国际方案、网络和组织,并注意尽可能避免重复工作; (b)支持旨在增强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特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此种能力的国家和国际努力,并促进数据及分析结果的获取和交流; (c)考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方面的关注和需要,特别是在资金和技术资源方面的关注和需要,并为提高它们参与以上(a)和(b)项所述活动的能力开展合作; (d)开展研究工作,努力减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生育健康的影响; (e)使公众得以及时和经常地获知本款所述的研究、开发和监测活动的结果;和 (f)针对在研究、开发和监测工作中所获的信息的储存和保持方面,鼓励和/或开展合作。 第12条 技术援助 1、缔约方认识到,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对于本公约的成功实施极为重要。 2、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开发和增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