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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接上页]

  (a)除第6款中所作规定之外,设立它认为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b)酌情与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和
  
  (c)定期审查根据第15条向缔约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审查第3条第2款(b)(ⅲ)项的成效;
  
  (d)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6、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名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附属机构,以行使本公约为其指定的职能。在此方面:
  
  (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缔约方大会予以任命。委员会应由政府指定的化学品评估或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平地域分配的基础上予以任命。
  
  (b)缔约方大会应就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运作方式作出决定;且
  
  (c)该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建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7、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三次会议上评价是否继续需要实施第3条第2款(b)项规定的程序及其成效。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会议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20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作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的服务;
  
  (b)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
  
  (c)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进行必要的协调;
  
  (d)基于按照第15条收到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用信息,定期编制和向缔约方提供报告;
  
  (e)在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作出为有效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
  
  (f)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确定的其他职能。
  
  3、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来履行此种职能。
  
  第21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拟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项提议的修正案送交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该修正案。
  
  4、该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5、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至少四分之三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的文书后的第九十天起,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第22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各项附件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有附件在内。
  
  2、任何增补附件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任何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增补附件应根据第21条第1、2和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方如不能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的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和
  
  (c)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便应对未曾依(b)项规定提交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4、对附件A、B或C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采用的相同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25条第4款针对关于附件A、B或C的修正案作出了声明,则这些修正案便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种修正案应自此种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此种修正案的文书后第九十天起开始对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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