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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定、任务分解、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将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以及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全面扎实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网络平台和能源消费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直报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监测制度。200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
  
  3.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4.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体系,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
  
  5.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6.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7.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成立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力量。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制、完善法规。修订、补充和完善《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主要耗能产品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
  
  3.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
  
  4.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运营。
  
  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用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等。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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