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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分所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派驻律师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四、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查、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六、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6: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二寸免冠 正面彩色) 党派 民族 学历学位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律师资格证号 户籍所在地 资格证书 类别 资格证书 编号 初次领取律师 执业证书时间 原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 证书类别 律师执业 证书编号 申请设立 执业机构 执业经历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列情形 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签名: 年月日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1、此表由被派驻律师本人填写; 2、请将派驻律师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