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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补助标准:住房毁损家庭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家庭。
  
  (3)高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人数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0.5-1万元。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类别
  
  1-2人户
  
  3人户
  
  4人及以上户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0-3.2
  
  3.3-3.5
  
  
  
  低收入家庭
  
  2.4-2.6
  
  2.7-2.9
  
  3.0-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高收入家庭
  
  0.5
  
  0.8
  
  1.0
  
  具体补助金额由各县按家庭收入类别和人口确定。
  
  (3)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居民个人承担。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损毁的,由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依据住户申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受灾家庭的收入状况等进行核实。受灾家庭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发放程序:
  
  (1)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就申请家庭住房毁损情况、实际收入状况、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可享受资金补助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转至民政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就住房毁损家庭实际收入状家庭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受灾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核定发放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审批,同时将核定补助金额审核意见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发放补助资金。
  
  6.发放依据:
  
  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自有产权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未申请登记办理两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提供原住房报建手续。
  
  (4)各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原住房产权注销凭证和核发的原住房拆除凭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倒塌证明材料。
  
  (5)住房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灾后城镇住房在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以下税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各县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安居房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建造成本核定住房价格,限价销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城镇居民,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四、优先安排住房加固维修
  
  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鉴定和拆除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8〕15号)等文件,尽快组织实施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县(镇、乡)及相关部门要遵循以幢进行建筑安全鉴定、以幢实施除险加固、以户发放加固补助的原则,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但对不符合灾后规划和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或无力承担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在住房毁损补助资金中抵扣。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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