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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 3.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信贷扶持 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州内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 3.对受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或可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对所有权人原使用土地面积置换或依法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四)积极争取对口支援 1.争取对口支援省市帮助受援县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受损住房的加固以及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争取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和公有房屋加固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争取援建省市对城镇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给予技术力量支持;鼓励援建省市施工企业参加各县城镇重建项目施工。 十、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强、任务重。为切实加强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居民住房重建领导小组(另行文)。各县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县人民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城镇住房重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当地的住房建设,编制各类城乡重建规划,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城镇住房重建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城镇住房重建的统一协调、安排部署和督查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原住房确权和注销;负责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督促、指导除险加固和原址重建;负责组织实施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指导其它住房建设。 2.国土部门:负责原项目土地确权;负责新项目用地的提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划拨;负责回收土地的估、核价和经济补偿,办理新项目土地证等。 3.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落实等。 4.财政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5.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数的核定;负责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定、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