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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
  
  六、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灾后城镇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镇(县城所在地,下同)毁损住房重建,由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自行确定重建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或由房屋所有权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托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提供安置房源的,原住房毁损用地由政府收回。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并符合城镇用地规划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三)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地震毁损住房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可采用土地进行置换方式实施恢复重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因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未毁损或可维修加固的住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施拆迁。
  
  七、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县城受灾居民同等住房资金补助政策和税费减免等政策。
  
  (二)满足重建条件,符合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县城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的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当满足灾后抗震设防标准,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各县根据镇乡土地区位价格制定具体补偿结算办法。
  
  (三)镇乡依据住房规划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县城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办法办理。
  
  八、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各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
  
  (一)落实商品房在建项目预(销)售支持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5·12”地震前已开工建设的,地震后符合复工要求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项目建设投资达25%且主体达一楼封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落实受灾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支持政策。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放弃购买安居住房,自愿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给地震毁损住房家庭的住房,可作为灾后重建住房享受同安居住房一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
  
  (三)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或招、拍、挂等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九、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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