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除险加固程序: 1.地震应急评估为轻微损坏的房屋,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直接进行修复。 2.地震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建筑安全鉴定,当地政府支付鉴定费用。建筑安全鉴定结论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并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鉴定结论确认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拆除许可。 (二)除险加固补助发放: 1.发放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地震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住房属中等破坏、严重破坏的应同时提供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将相关材料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房屋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确定除险加固房屋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批准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发放补助金额。 2.发放依据: 城镇受灾家庭向受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房屋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受损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受损房屋地震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和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 (3)房屋受损家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补助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每户给予适当补助。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上报的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县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加固的)三种类型。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 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住房类别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0.30 0.40-0.50 0.60-0.80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城镇居民住房因灾受损维修加固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拨付的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三)除险加固补助资金使用规定 维修加固资金是房屋业主共有的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的使用、筹措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议定,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维修加固和资金使用,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加快城镇住房重建步伐,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城镇居民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可优先组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对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政府给予支持;对在地质条件较差,周边地质灾害频发的房屋以及影响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房屋,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另外选址新建。 (一)安居住房 各县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城镇居民,每户限购或租赁1套并向社会公示。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企业开发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州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各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采用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人员和最低收入家庭并向社会公示。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各县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