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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经委部门:负责组织建材企业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 7.商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的产销衔接,大力组织货源。 8.交通部门:负责建立建筑材料运输的绿色通道。 9.物价部门:负责安居住房价格核定,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费的监管和建材价格监管。 10.质监部门:负责对建材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 11.工商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 1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3.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14.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及相关机构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 15.司法部门:负责城镇住房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6.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城镇住房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17.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 (三)目标责任制和月报制度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各县的目标考核。各县每月要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本县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州城乡重建办。 (四)强化质量施工安全管理 灾后城镇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和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检测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验收不得备案。 (五)稳定建材价格,保证材料供给。 各县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利用建筑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努力增加建材生产,保障材料的供应;要加强建材生产出厂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严格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各县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七)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于11月15日前报州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规划建设局、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