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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厅局,直属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 (一)令 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 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用于向中央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意见,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