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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2006]171号
【颁布时间】 2006-09-28
【实施时间】 200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二十三条 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国资委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凡可以发明电的不得发密电。电报回复原则是密电密复,明电明复;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各厅局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签报”。
  
  (一)“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二)“签报”须有主办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能,应会签有关厅局。
  
  (三)“签报”作为委机关内部文件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起草(送签)公文附送的“签报”,应随送审公文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收文处理
  
  (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解放军四总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主送或抄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以及其他属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公文。
  
  (二)接收公文时,办公厅秘书一处(以下简称秘书一处)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公文序号;签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需要答复、汇报或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挂“国资委收文处理单”,并粘贴办件条形码;需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厅局阅知的公文为阅件,直接在来文首页上粘贴阅件条形码。
  
  (三)对下级机关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来文是否属公文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秘书一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委(厅)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厅局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厅局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厅局;对紧急公文,应标明办结时限。
  
  (五)委领导秘书和各厅局收到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厅局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秘书一处按程序办理,特别紧急的公文,可在办理的同时到秘书一处补办登记手续。
  
  (六)承办厅局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厅局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厅局办理的,应及时退秘书一处,并说明理由。
  
  (七)密码电报的接收与阅办:
  
  1.密码电报(绝密·指人译电报除外)由办公厅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后转秘书一处。秘书一处登记后呈送委(厅)领导阅批。
  
  2.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传送我委的密码电报,由委值班室负责接收,紧急事项应请示办公厅负责人后处理。上班后委主任书记办公室应将收电及处理情况转交秘书一处。
  
  3.呈送委领导阅批的密码电报,应及时送阅。委领导阅批后,由秘书及时转出。凡需办理的密码电报,承办单位要指定具体承办人严格按照紧急程度办理,特提、特急电报需分别在24小时内和3日内办结。
  
  4.传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密码电报,登记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企业领取;企业机要人员前来领取时,应先验证领取人身份,再办理电报签收手续。
  
  5.绝密·指人译电报,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呈报委(厅)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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