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十条 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报告办理过程的签报、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本厅局综合处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主办的,由主办厅局整理立卷;其他部门主办的,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国资委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国资委复印件”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制定的可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上网公布。 上网公布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文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主办厅局在发文首页纸“能否公开及公开时间”栏目中予以注明,随文件一起报批。经批准可公布的文件,由发布单位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上网批准件送委保密办公室备案。 上网公布的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文件,在取消纸质文件前,以纸质文件为准,在纸质文件印制完成前,不得上网公布。 第四十七条 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密码电报的管理按照《国资委中央文件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厅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销毁公文的清单,由各厅局综合处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资委纪委、监事会、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公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