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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公文审核 (一)为保证公文质量,国资委实行二级核稿制度。拟以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厅局负责人审签前,应当由厅局核稿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把关;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委(厅)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厅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等。 (三)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厅局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厅局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 公文签发 (一)各厅局报送委(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2.必须经本厅局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离京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3.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厅)领导阅批。 4.送签的文稿应当为誊清稿。 (二)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 2.以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由国资委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其他公文,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其他委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相关委领导核发或报请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签发。 5.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公文印制 (一)公文正式送印前,由办公厅秘书二处(以下简称秘书二处)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由秘书二处编号后统一送印。 (三)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主办厅局(部门)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国资委令的发文字号,不标注年份,按顺序编号。 国资委公告和会议纪要的编号办法,按年份累计编号。 (四)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 主办厅局需要增印公文,须提出意见,由厅局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 (五)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初校,文印部门复校。初校应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等差错;复校应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并依照原稿对全篇内容再次校核,同时对公文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校对人应签署姓名。改定的清样,由文印部门审定后付印。印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文发送 (一)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由秘书二处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北京市机要通信局、国资委非涉密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国资委中央企业文件交换系统发出,收文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到办公厅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办文单位需直接到秘书二处领取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二)发往国内的电报:主送在京单位的,内部明电由主办厅局传真发出;密码电报由主办厅局通知有关单位领取。主送京外单位的,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中办机要局译发。 发往驻外使(领)馆的电报,由办公厅通过有关通信专网转外交部机要局译发。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厅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定期移交办公厅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