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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密码电报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厅局必须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传递。 第三十条 公文传递 (一)公文的传批、传阅顺序原则上按照委领导的排序,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如委领导出差(访),注明后依次传递。 (二)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委领导批示有关厅局阅处的,一般需待公文传批完毕后再转相关厅局;时限紧急的,由秘书一处复印送承办厅局先行办理,原件继续传批。 (三)委内公文传递应通过委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系统进行。 (四)严格文件交换制度。委内传递公文,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集中交换时间(9;00-9:30, 16:00-16:30)转出和收取。特急件随时转出交接。下班后或节假日,除特急件外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再传送,特急件由委值班室负责联系办理。 (五)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的收发、传递,由各厅局指定人员(需在办公厅备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督办 (一)办公厅负责公文督办工作。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会签或征求我委意见的公文及其他需要回复、汇报、反馈结果的公文,由秘书一处负责督办;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国资委党委会议、国资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办理的公文,由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督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转交的有关信访办理件,由办公厅信访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公文办理完毕后,主办厅局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告秘书一处,并办理销号手续。 (三)未能按时办结的公文,主办厅局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向秘书一处说明情况;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未能按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时限要求 (一)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二)委内厅局间会签公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时需提前与主办厅局协商,否则将视为同意(主办厅局应在签报中予以注明)。 (三)有关部门会签我委的公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未明确时限的,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文拟制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凡拟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据。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11.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二)转发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文件: 1.对上级机关和其他平级机关的正式文件,经发文机关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转(摘)发密码电报,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三)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厅局应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厅局应报请委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对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