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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

[接上页]

  (四)有关领事官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方面的诉讼;
  
  (五)有关公务范围外在接受国进行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案件外,接受国不得对领事官员采取执行措施。如对本条第一款所列案件采取执行措施,应不损害领事官员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权。
  
  三、领馆雇员和领馆服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管辖,但本条第一款涉及的民事诉讼除外。
  
  第十九条 作证的义务
  
  一、领事官员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二、领馆雇员和领馆服务人员可被请在接受国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本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外,领馆雇员和领馆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
  
  三、领馆雇员和领馆服务人员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或提供任何有关的公文或文件。领馆雇员和领馆服务人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供证词。
  
  四、接受国主管当局要求领馆雇员或领馆服务人员作证时,应避免妨碍其执行职务。在可能情况下,可在其寓所或领馆内录取证词,或接受其书面陈述。
  
  第二十条 特权和豁免的放弃
  
  一、派遣国可放弃本条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领馆成员的任何一项特权和豁免,但每次放弃均应明示,并书面通知接受国。
  
  二、领馆成员如就其根据本条约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可享受管辖豁免的事项主动起诉,则不得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三、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放弃管辖豁免,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亦默示放弃。放弃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行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免除外侨登记及居留证
  
  一、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应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就外侨登记及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二、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非派遣国常任雇员,或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
  
  第二十二条 免除工作证
  
  一、领馆成员就其对派遣国所为的服务而言,应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二、如不在接受国内从事其他有偿职业,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的私人服务人员应免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办法免于适用
  
  一、除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外,领馆成员就其对派遣国所为服务而言,应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豁免,亦适用于专受领馆成员雇佣的私人服务人员,但以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为限:
  
  (一)非为接受国国民或该国永久居民者;
  
  (二)受派遣国或第三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保护者。
  
  三、领馆成员如其所雇人员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时,应履行接受国社会保险办法对雇佣人所规定的义务。
  
  四、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豁免,不妨碍自愿参加接受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但以接受国许可参加为限。
  
  第二十四条 免税
  
  一、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免纳接受国对人对物课征的一切国家、地方或市政的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
  
  (二)对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在此限;
  
  (三)接受国课征的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在此限;
  
  (四)对于获自接受国内包括资本收益在内的私人所得所课征的捐税,以及对于在接受国内商务或金融的投资所课征的资本税;
  
  (五)对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和印花税,但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二、领馆服务人员就其服务所得的工资免纳捐税。
  
  三、领馆成员如其所雇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在接受国内免除所得税时,应履行该国关于征收所得税的法律规章对雇佣人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关税和查验的免除
  
  一、接受国依照本国法律规章应准许下列物品进出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有关费用,但保管、运输及类似服务费除外:
  
  (一)领馆公务用品;
  
  (二)领事官员的自用物品;
  
  (三)领馆雇员初到任时运入的自用物品,包括安家物品。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所述物品不得超过有关人员直接需要的数量。
  
  三、领事官员所携的个人行李免受海关查验。只有在有重大理由推定行李中装有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物品、或为接受国法律规章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或为检疫法规所管制的物品时,才可查验。查验须在有关领事官员或其代表在场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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