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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7〕11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4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思想观念,实现对流动人口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改革管理办法,实现由单纯的“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的转变;调整工作思路,实现由政府部门管理服务向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转变;改进治安管理,实现由突击性的清理整治向日常化有序管理的转变;改革管理制度,实现人口流动由不稳定到相对稳定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善民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加强社会建设,推进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形成具有南京特色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 2、总体目标:加快建成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3、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地区的对口挂钩帮扶工作,将目前市、区县的劳务合作交流活动进一步延伸到街镇,继续采用远程视频招聘和现场招聘、订单签约的方式,建立长期的内转外输的工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全程服务”的劳动力转移格局。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民工就业服务市场建设,全面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落实对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基本就业服务。 4、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域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组织参加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5、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县域经济活力,继续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近转移就业。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小城镇特别是重点中心镇规划建设,提升城镇功能,加快发展小城镇二三产业,鼓励和引导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依次向城市、县城、重点中心镇和一般镇转移聚集。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 6、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我市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对其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居住证》管理制度,实现我市流动人口“一证式”服务管理,使其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与我市居民享受平等待遇,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