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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我市对《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灾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分级及应急响应
  
  按照地震强度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类: 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Ⅰ级响应;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300人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Ⅱ级响应;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0~6.4级地震,或造成20~50人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Ⅲ级响应;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5.0~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Ⅳ级响应。
  
  一般按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预案级别可视灾情程度调整。
  
  (二)事权划分
  
  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按照国家、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三)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处置
  
  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周边地震影响、地震谣传等事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影响较大时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1.3.5~4.9级强有感地震:由震区县(市、区)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和地震宣传工作,涉及大型水库、生命线工程、易发次生灾害源等重要设施场地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防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地震谣传:出现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谣传时,所在县(市、区)地震、宣传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好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工作。市地震、宣传、通讯等部门及时启动预案,防范制止谣传蔓延。
  
  3.周边地区地震影响: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视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由市地震局提出判断、预警意见和处置建议,市政府组织启动相应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把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统一指挥,密切协作。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开展应急工作,遇紧急状况可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政府管理,社会参与。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开展地震救援,把社会、民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机制。
  
  4. 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地震灾害预案分级事权划分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及周边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应急工作。
  
  (六)预案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单位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备案,与本《预案》形成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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