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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接上页]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地震紧迫程度分为4类
  
  临震预报预警: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地震短期预报预警: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地震中期预报预警: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地震长期预报预警:对未来5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依据地震严重程度分为4级
  
  7级以上地震预警(Ⅰ级)、6.5~6.9级地震预警(Ⅱ级)、6.0~6.4级地震预警(Ⅲ级)、5.0~5.9级地震预警(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地震预警一般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发布;省政府对我市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临震预报预警。
  
  (五)震情速报
  
  单位(部门)和个人获得地震异常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地震部门报告,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落实,确定异常后立即向市、县(市、区)政府报告,情况严重时,可越级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前期处置
  
  1.县(市、区)政府处置措施。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
  
  (2)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开展自救与互救;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4)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2.部门处置措施。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直各部门立即启动部门预案进行抗震救灾,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及时处置特殊险情。
  
  (二)基本应急
  
  1.启动预案。《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启动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到现场指挥部就位,不能到位的要指派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
  
  2.不同级别地震的应急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
  
  震后半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预案分工救灾。Ⅰ级响应为国家预案启动后在省政府领导下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Ⅱ级响应在省预案启动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震后1小时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听取震情灾情汇报,指挥调度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重点地区抢险救灾,安排部署各专业防救组应急救援工作,向上级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组织调度救灾物资设备,组织协调紧急援助、新闻发布等事宜。
  
  震后半小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抢险救灾队伍在1小时内集结待命,开通抗震救灾指挥通信、供电网线,2小时内现场医疗救护网建立,12小时内疏通交通干线,灾民3天内所需水、电、食品供应基本得到保证。
  
  (2)Ⅳ级响应
  
  震后半小时内,受灾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情灾情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奉命紧急救援灾区的部门和单位按指挥部部署和各自职责对灾区进行援助;电力保障组、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次生灾害防治组及各单位立即对基础设施、生命线系统及次生灾害源进行检查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扩展。
  
  (3) 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震后半小时内,震中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各级政府、各单位做好稳定工作,生命线工程和有次生灾害源的单位立即对薄弱环节和要害部位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市地震局视震情灾情协助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提高应急级别
  
  地震灾害致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的,地震应急期间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现有应急力量不足的,发生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社会动荡等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向上级报告并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1.震情灾情快报。我市境内发生大于等于3.5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有关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实施速报制度,“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查了解到的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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