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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安全保卫 市公安局负责震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疏导重要交通要道;市司法局负责劳教、在押人员监控管理。 (十三) 教育和公共场所安全 市教育局、规划局、园林局、文广局、体育局、共青团市委负责与地震局、建管委对各类大型文体场所和大、中、小学校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普查鉴定,保证公共场所出口、楼梯、通道、门厅通畅,照明灯具及其它悬挂物固定结实牢靠,避震疏散引导标志完备,加强学校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和模拟演练。 (十四)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政策法规。 (十五)涉外事务 市外事办、市公安局负责办理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和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灾区外国驻华领事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安置;应邀临时来华人员,由邀请单位协调安置;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协调安置。市政府外事办、民政局、商务局负责提出国际援助申请。 (十六)气象监测和预警 市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项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服务。 (十七)财务经费 市、县两级财政要保证防震减灾预算经费执行,储备落实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八)目标考核 各县(市、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市政府签定年度目标责任,由市委考核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进行考核。 (十九)培训演练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工作人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能力。地震、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街道、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增强社会民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备案。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日常管理工作,预案更新期限为3~5年。 (二)监督奖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三)解释与施行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