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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建委
【发文字号】 淄建发[2008]9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2.1.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立即启动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市建委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市建委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建设厅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4.2.1.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1.3 立即抽调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组成市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1.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和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市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1.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2 Ⅱ、Ⅲ级响应-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2.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Ⅱ、Ⅲ级响应。市建委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建委的地震应急工作。
  
  4.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2.3 组织市建委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2.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出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3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接到省政府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市建委办公室组织昼夜抗震值班,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应急通讯
  
  指挥小组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掌握组长、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小组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
  
  4.4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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