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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建委
【发文字号】 淄建发[2008]9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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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建委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市建委要加强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监督检查
  
  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部门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科教科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做出修订时,科教科应于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建委科教科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沟通与协作
  
  应急指挥小组在应急期内要加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含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淄博市地震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4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部门为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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