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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建委
【发文字号】 淄建发[2008]9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指挥小组或局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市建委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市建委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应急结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市建委。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市建委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建委办公室平时应对建设厅电话、传真、局域网及与省政府信息中心的网络连接进行认真维护,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市建委备案。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市建委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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