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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
【颁布时间】 2006-05-24
【实施时间】 2006-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
  
  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日本OPELONTEX 公司(OPELONTEX Co., Ltd.) 13.87%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1.00%
  
  (二)新加坡公司
  
  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11.50%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61.00%
  
  (三)韩国公司
  
  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0%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 0%
  
  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0%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61.00%
  
  (四)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ASAHI SPANDEX CO., LTD)5.09%
  
  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 61.00%
  
  (五)美国公司 61.0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机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年4月13日,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申请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的氨纶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70.00%、50.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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