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重大、 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签定人。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第四十二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有权申请回避, 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第四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四十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九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二条 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五十四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