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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规定》是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有效发挥劳动教养手段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情,切实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并适应《规定》对劳动教养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组织全体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其内容和精神,增强民警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
  
  二、要依法运用劳动教养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适用对象审批劳动教养,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手段配合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同时,要注重调查取证和案件审核,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各地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但不得另行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也不得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作出不同规定。在《规定》以公安部令印发之前,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得援引《规定》。
  
  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依法办案和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与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断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程序审批劳动教养案件,从审核、复核、合议、聆询到审议、决定,每一步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尽快成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从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挑选出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公安业务熟的人员担任审批委员会成员。审批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一起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四、要健全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劳动教养审核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劳动教养审核工作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为做好劳动教养审核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章 审核
  
  第四章 聆询
  
  第五章 决定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第三条 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至五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度,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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