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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公安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语气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二)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劳动教养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是否申请所外执行和理由;
  
  (五)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有无实际教养能力;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当就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党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办案部门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呈报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组织二名以上民警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审核:
  
  (一)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二)基本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语气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
  
  (六)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是否属实;
  
  (七)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管教能力情况;
  
  (八)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
  
  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
  
  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制成详细的笔录,由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八条 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二)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必要时,法制部门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
  
  (二)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包括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所外执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三)审核人员名单;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对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书面审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呈报单位的意见:
  
  (一)案件事实虽有语气证明,但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者前后供述不一致,影响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
  
  (二)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疑问的;
  
  (三)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核实的。
  
  合议组由法制部门的三名或者五名民警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参加合议的民警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法律素质,合议组组长应当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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