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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当年净利润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增加值。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在考核认定时剔除客观因素。 (二)分类指标设两项,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应密切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突出体现克服企业管理“短板”和适应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工业企业选择的分类指标中,必须含有一项节能指标。分类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更。分类指标选择见附件2。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七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的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企业提出,省国资委审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比考核。定比考核基期值确定原则为:利润总额和增加值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上年良好值的50%之和;分类指标基期值为本企业前三年指标完成值的平均值。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初核; (三)省国资委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机构复核; (四)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省国资委向企业反馈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式样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