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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6-15
【实施时间】 2009-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和保持全省外贸平稳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7号)

[接上页]

  7.密切关注、跟进国家在陕“大飞机”项目,积极反映陕西省参建企业的政策需求,争取更大的政策优惠。
  
  8.大力协助省政府完成榆林海关的报批、建设工作,支持陕北地区更好更快地发挥出煤、油、燃气等能源产业优势。
  
  9.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省内重点外向型经济区域的互联网门户网站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沟通支持力度。
  
  三、提供“守法便利”,使信誉良好企业最大限度享受通关便利。
  
  10.全面落实《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中A类、AA类企业享有的各项通关便利措施。对申请A类管理级别的企业,将评定时限从3个月缩短至15个工作日,对申请AA类管理级别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入验证稽查程序,将验证稽查时间从45日缩短至30日。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由隶属海关、直属海关两级审批共4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定期向企业通报其报关差错率,精简报关员注册手续。
  
  11.对关区业务量大、进出口商品品种单一、具备条件的A类、AA类企业实行现场交单放行、定期集中审核单证的直放式通关模式,最大限度缩短企业通关时间。
  
  12.对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企业,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企业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经总署批准可以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中央大型国企,实行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对关区AA类企业按规定在通关过程中给予免担保待遇,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13.全面执行国家提高部分出口产品退税和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政策。积极向总署反映,争取为陕西重点企业的出口商品在《进出口商品关税税则》中增列子目,更好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14.为关区重点出口企业编制商品归类手册,对重点大宗进出口商品开展预审价工作,提高企业报关准确性,保证企业快速通关。
  
  15.扩大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监管模式的口岸范围,使陕西省进出口企业可选择的通关口岸涵盖全国各主要口岸,疏通内陆企业通关瓶颈,降低企业成本,加快进出口物流速度。
  
  四、支持加工贸易,创建适合陕西加工贸易的保税监管模式。
  
  16.加快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改革试点步伐,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动保税加工监管业务流程再造,简化审批备案手续,为陕西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保税监管环境。
  
  17.进一步发挥出口加工区优势,积极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研究探索区内设备租赁、软件服务外包等新兴业务的监管办法,促进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迅速发展,并鼓励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大与沿海特殊监管区的联系配合,拓展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货物流转业务,推动加工区内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延伸产业链。
  
  18.支持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出口、内销“两条腿”走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监管模式,简化内销审批程序,完善边角料内销价格审定办法,提高内销归类、审价、征税等工作效率。
  
  五、重视自主品牌,加大对陕西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19.加大对陕西省加工贸易企业和邮递快件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联系从事定牌加工业务的企业,协助其对加工贸易订单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鉴定。
  
  20.与陕西省在海关有知识产权备案的3家企业建立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联系配合制度,与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鼓励陕西省自主品牌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安排专人帮助企业申请备案。
  
  21.缩短知识产权确权时间,自货物报关到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出口货物发货人在通关环节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文件且海关经审核未发现有明显侵权嫌疑的,直接放行货物,不再逐票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
  
  六、坚持“宽严相济”,维持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22.根据违规案件是否涉及禁限管制和税款的具体情况,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通知现场海关先予验放货物或凭担保先予验放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理走私违法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23.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惩戒尺度,主动化解矛盾,切实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努力促进陕西外贸平稳发展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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