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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6-15
【实施时间】 2009-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和保持全省外贸平稳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7号)

[接上页]

  11.推行退税需求预测预报制度,确保出口企业及时退税。改进并创新现行的退税计划管理模式: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把税务机关的按季预测与重点退税企业的及时预报有机结合,实现管理监督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切实解决按季下达退税指标与企业实际发生出口业务不一致而造成的不能及时退税的问题。
  
  (六)主动增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外贸发展。
  
  12.进一步发挥与商务、海关、外管等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主动加强与财政、商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在出口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托管账户办理、出口退税财政资金调配等工作方面,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合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共同提高对外贸易服务水平。
  
  二、严格监督、严格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3.细化分解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相关服务措施细化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该措施将在今年全省国税系统退税工作会上正式下发执行。
  
  14.深化绩效考核。加大以服务质量、退税效率为核心内容的内部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全年退税工作的主要评价指标,按月考核、按季通报。
  
  15.强化外部监督。以出口企业的满意度作为检验纳税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不仅通过问卷调查、随机走访、受理诉求等方式征求意见、改进服务,而且还将邀请出口企业代表对国税工作进行评议,在内部考核中引入纳税人评判机制。
  
  16.严格问责追究。凡是因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导致的退税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不论是被内部执法检查发现还是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反映,一经查实,都要按绩效考核办法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促进陕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挑战,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保增长、防风险、促平衡”的外汇管理总体要求,按照“改进管理、完善服务、便利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方式,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1.完善联网核查政策,提高进出口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出口,9月30日之后收汇的,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可凭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手续。
  
  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
  
  因汇率差形成的多收汇、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的佣金收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银行在审核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2.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扩大加工贸易企业收汇。
  
  将来料加工出口收汇比例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按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3.简化付汇手续,便利企业进口用汇。
  
  为便利新登记企业及时付汇,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后,即向企业出具“已登记进口付汇名录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即可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业务。
  
  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展进口付汇业务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项下进口付汇,付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与电子底账一致的,银行即可办理付汇手续。
  
  4.改进核销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办理核销。
  
  积极推广进出口收付汇远程核销,减少县域企业核销成本,促进县域涉外经济发展。
  
  对于因产品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汇率变动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进出口收付汇差额,及时给予差额核销。
  
  5.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便利企业退税。
  
  对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二、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推进投融资便利化。
  
  6.放宽限制,进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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