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严格实施工业及建筑节能。 制定工业节能减排规划,确定79家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分级管理、重点监管。通过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项目。落实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东化工工业园两个园区、新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公司等企业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初审工作。对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新疆苇湖梁发电公司、新疆新化化肥公司、神华新疆公司、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公司和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十一五”期间关停环鹏公司后峡发电厂的1-4号(4×0.3万千瓦)机组、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公司1-4号(4×2.5万千瓦)和7-8号(2×5万千瓦)机组。 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分户供热和按热计量收费。完成既有建筑和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20万平方米,实施清洁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20万平方米,新建改建综合节能率达50%以上的节能建筑300万平方米。实施城市热网联网运行措施,提高现有供热热网、热源的利用效率。 3.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防治尾气污染。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加大治理和淘汰力度,年内完成6万辆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在天津路、友好路等主干道设立公交专用道,鼓励和引导市民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加大车用油品监管。鼓励使用低硫高品质车用燃料,强制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和添加剂,提高油品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开展道路交通整治,对过境的超标排放车辆、尤其是排放量大的载重运输车辆实施分流,减少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4.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提高天然气、电、地热等清洁能源的使用范围,在城市热电和集中供热无法覆盖区域内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建成各类清洁能源使用示范项目10个,扩大清洁能源供热面积。 推广清洁能源及优质煤。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输配能力,并向供热领域倾斜。通过煤炭洗选、制气等洁净化技术,对原煤进行加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低硫煤50万吨,保证锅炉用煤的硫含量低于0.5%。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扩大风力发电开发规模,提高风电的上网供电比例。实施太阳能大面积集热工程、生物质能源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试点工作。 5.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做好城市道路、街巷的清扫、保洁,提高洒水频次,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消除卫生死角。开展文明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和运输车辆的遮盖、防抛洒遗漏,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实施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市容环境。 认真落实《餐饮服务行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餐饮业的环境管理。通过对室内外烧烤实施差别收费和更换环保炉等措施控制烧烤污染,安装油烟净化器对油烟进行治理。通过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推广使用电、地热等清洁能源,解决居民自建房分散燃煤污染问题。 积极做好人工降雪作业,充分利用人工影响天气的手段,改善扩散条件,减少污染物累积,降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频次。 6.加强环境科研工作。 继续深入进行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在10月底之前完成与清华大学合作的大气污染成因课题研究,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积极与国家环境保护部衔接,争取技术和资金支持,积极配合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编制完成《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积极争取中国-意大利第二期空气污染合作项目,准确掌握冬季大气污染的状况和时空分布,为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大气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 1.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制定搬迁计划,对乌拉泊水源地范围内的现有污染源实施搬迁。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执法,及时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 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中有机物的监测,按水源地环境监测标准,筹备在乌拉泊水源地新建水质监测自动站、移动实验室,初步建成乌鲁木齐市主要水源地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源地环境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