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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完成乌拉泊水源地周边砂场的关闭和开采坑的回填,尽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 2.实施水磨河流域污染治理。 深入开展青格达湖污染治理工程,重点对水磨河流域周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污染的各类小企业、小餐饮、畜禽养殖厂进行核查,对直接将废水排入河道的单位依法进行关停和搬迁。对沿河40家重点污染源进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完善沿河排污管网的建设,减少入河污水,提高污水集中处理量。 3.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完成米泉污水处理厂、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投入运行,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河西污水处理厂项目完成主体工程。计划2009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7万吨,使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6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形成减排化学需氧量(COD)3800吨的能力,力争提前1年实现“十一五”时期COD总量控制目标。督促中石油乌石化公司等大型企业完善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完成54公里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使城市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理。 4.全面推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完成七道湾污水处理厂污水再利用项目、高新区第二产业园中水示范项目和头屯河区中水灌溉等中水回用项目建设,通过严格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城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在噪声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对噪声排放超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关停或搬迁。加大固定噪声源的环境投诉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2.严格施工和社会噪声管理。 严格对建筑工地的噪声进行管理,对夜间施工严格审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夜间施工的单位及以商业目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污染行为加大管理和处罚。加强对因家庭装修、饲养宠物等产生的生活噪声的协调处理。 3.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对在用车和新增车辆的噪声进行严格检测,对超过标准限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对在禁鸣区域、路段鸣放喇叭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道路及相应噪声防治设施建设,减少因车辆拥堵而造成的交通噪声。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提高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发挥税收优惠等引导政策,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完成电石渣水泥生产项目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开发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随着自治区北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成,年内完成公安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和集中处置。同时,对各大中专院校、医疗机构、农业部门留存的废弃化学试剂、农药等危险废物实行集中收缴处置。严格监督对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 3.加强生活垃圾管理。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体系,完善大浦沟垃圾填埋场、城建环保公司垃圾堆肥厂及餐厨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和管理,积极建设米东区、头屯河区和达坂城区无害化垃圾处理场,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白色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结合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完善市区园林生态系统建设。 继续做好沙依巴克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水磨沟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快四工种苗场人工湿地和十七户湿地保护公园的建设,继续实施和平渠水景、绿地改造工程。完成“三北四期”人工造林(含荒山绿化)8000亩,完成新增庭院绿地1500亩,新增街旁绿地及小游园500亩。 2.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管理。 完善城市周边旅游景区的环保设施,合理开发景区,减少人为造成的生态破坏,重点强化南山风景旅游区的植被、景观、地貌等的保护工作。结合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郊区禁牧等措施,实施生态恢复。定期组织风景名胜区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3.开展农村环境保护。 推广沼气、秸杆等生物质能应用技术,改善农村用能。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保证饮用水安全和环境的改善。普及喷滴灌技术,发展节水农业。鼓励集约化种植、养殖,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农膜残留。 |